※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 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