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六百三十一條、第六百三十五條及第六百三十八條至第六百四十條之規 定,於承攬運送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