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 63 條
承辦機密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資料已洩漏、遺失、或判斷可能洩漏
、遺失時,應即向機關 (機構) 主管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