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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第 6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公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依行
政法人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或其他法律、自治條例規定設立,為執行
公共事務或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具權利義務主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