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任何人攜帶疑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稱槍砲、彈藥、 刀械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毒品者或其他違禁物,安全 檢查或其他人員應通知法警室處理,並依法查扣。 任何人攜帶下列各款物品之一者,得禁止其攜帶、禁止其進入本大樓 或命其離開: (一)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稱槍砲、彈藥、刀械,但 有影響本大樓安全之虞。 (二)影響本大樓莊嚴或秩序。 (三)導盲犬以外之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