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借多房間職務宿舍: (一)本人、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 貸款。 (二)本人、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構)借用首長 宿舍或多房間職務宿舍。 (三)派赴國外進修、工作,攜眷同往。 前項第一款所訂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依財政部解釋為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