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所稱必要費用,指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 者因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網路流量紀錄而實際使用之設施及人力成本。 前項必要費用之具體費額由建置機關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電信事業 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協商確定後辦理之。 法官及檢察官依法調取網路流量紀錄者,得減收或免收調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