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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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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空間,對停放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
    遇有風災、水災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車輛駛離。使用人如
    在本停車場內與他車發生行車事故者,由使用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