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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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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得審酌案件情節及被
    害人之身心狀況後,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
    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第三人適當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