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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請假規定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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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假時數於七十二小時以內者,由廉政人員訓練班執行秘書核准。
    請假超過七十二小時未逾一百二十小時者,由廉政人員訓練班副主任
    核准。
    請假一百二十小時以上者,由廉政人員訓練班主任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