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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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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
    記載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