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情形,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最近一年內,在本監有三次以上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經監獄 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施以懲罰。 二、對執行職務之人員或受刑人有施強暴或脅迫之行為。 三、有脫逃、騷動或暴動之行為。 四、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