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執行成效: (一)各地檢署應將執行成效提報臺灣高等檢察署。 (二)執行成效含下列項目: 1.涉案人數、身分、羈押及交保之情形。 2.實際危害之範圍。 3.查扣車輛、機具等犯罪工具。 4.扣押之財產。 5.查扣之犯罪所得。 6.其他特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