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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06.10.27訂定)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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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
    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所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