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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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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所職務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下:
(一)年資:(最高 30 點)
      1.依據公職機關服務年資計點,每滿一年 2  點。
      2.未滿一年但超過六個月以上者給 1  點。
(二)考績:(最近五年)
      1.甲等每次 3  點。
      2.乙等每次 2  點。
      3.丙等每次 1  點。
(三)獎懲:(最近三年)
      1.嘉獎一次給 1  點。
      2.記功一次給 3  點。
      3.記大功一次給 9  點。
      4.申誡一次減 1  點。
      5.記小過一次減 3  點。
      6.記大過一次減 9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