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人至本監申請檔案應用時,專責人員應收驗其核准通知書及身分
證明文件或委任書並於檔案應用完畢點收後交還當事人;使用本監檔
案應用服務處所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及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修正液(帶)及其他顏料性易塗損之物品
。
(四)抄錄案卷時,以使用軟性鉛筆及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監網路系統。
(六)本監提供應用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七)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遵
守本監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所掃毒檢
查。
(八)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用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承辦人保管並關閉使
用電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