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書狀及專門著作,由檢察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 遴選委員會)召集人指定委員三人評閱,並分別評定分數。必要時,得增 聘法律學者或實任十年以上檢察官、法官評閱之。 前項書狀及專門著作評閱成績,以平均分數,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 位四捨五入,滿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另通知面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