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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
第 6 條
實施檢察官全面評核之機關(構)、人員如下:
一、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檢察長。
二、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直屬長官。
三、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主任檢察官、檢
    察官,但本條第二款評核之直屬長官,不再評核。
四、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對應設置之法院。
五、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管轄區域之律師公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