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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第 6 條
會議召開前,幕僚人員應將主席核定之會議議程及提案事項分送出席人員
。但經核定為應秘密之議案,得於開會現場分送各出席人員,會議結束即
時收回。
因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會議議程者,經主席核定後,
得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遇有緊急議案,經主席之許可,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