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收容人於違規執行及違規考核期間,依其違規處分之輕重,訂定責任 分數方式施予考核,俟責任分數抵銷完畢後,由舍房主管依程序簽請 改配其他適當場舍。 前項責任分數計算標準,以懲罰表上之懲罰情節乘以對應之基本分數 換算之(訓誡/面責 10 分、停止接見一次 15 分、強制勞動一日 15 分、停止購買物品一日 15 分,停止戶外活動一日 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