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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收及違規舍收容人管理考核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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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容人於違規執行及違規考核期間,依其違規處分之輕重,訂定責任
    分數方式施予考核,俟責任分數抵銷完畢後,由舍房主管依程序簽請
    改配其他適當場舍。
    前項責任分數計算標準,以懲罰表上之懲罰情節乘以對應之基本分數
    換算之(訓誡/面責 10 分、停止接見一次 15 分、強制勞動一日
    15  分、停止購買物品一日 15 分,停止戶外活動一日 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