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如下:
(一)一般公文之處理時限:
1.最速件:1 日。
2.速件:3 日。
3.普通件:6 日。
4.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
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5.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須 30 日以上方可辦結
之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6.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得視其性質及事實
需要訂定。
(二)民眾申請案件:按其性質,分定最速件、速件、普通件處理時限,
予以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