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所編制內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一)本人或配偶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
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
之住宅等。但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
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得經所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二)配偶獲配位於臺中市之首長宿舍或多房間職務宿舍者。
(三)本人、配偶或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在臺中市有自有住宅者。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因與本所間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
有困難者,得經所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