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審查作業:
(一)審查小組之成員:
由檢察長指定本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主任觀護人或觀護人及相
關業務人員共同組成,必要時得遴聘專家學者共同參與。由檢察長
或其指定之主任檢察官一人召集主持。
(二)審查方式:
1.審查方式採初審及複審,初審為資格審,由觀護人室為初步資格
審查後,加註意見提請審查小組複審之。於初審或複審時,發現
該團體檢附之文件不全時,得通知限期補正,逾其不補正者,視
為撤回申請。
2.本署審查小組按季於每年二、五、八、十一月各召開會議一次辦
理複審,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舉凡緩起訴處分金或協商程序履
行金額之申請單位是否合格、各該單位可資分配之金額、受分配
之先後次序、集中給付或零星給付、屬經常性或專案性等問題,
均由審查小組決定。
3.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但審查小組認有必要時,得請申請團體派員
列席說明。
(三)審核重點:
1.申請之公益團體,是否為依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設立之社會團體
,且在花蓮地區服務著有成效者。
2.依團體類別,審核其所提出計畫之妥適性。
3.依計畫執行後是否能達成目的之實效性。
4.依計畫執行成果資料,送本署核對彙整或備查之時效性及配合度
。
5.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