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第 6 條
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