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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設置補習學校分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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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校得設教務、總務兩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
    兼之,均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