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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成績核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6
六、舍房作業收容人(基於戒護安全或不適團體生活者)第一個月依前月
    所核給分數給分,第二個月起依舍房實際參與作業或勞動服務之勤惰
    核給 2.4~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