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教育訓練: (一) 教誨志工須接受志願服務法規定之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於完成前 項訓練後,由本監造冊呈報法務部核發志願服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 冊。 (二) 曾於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完成基礎訓練者 ,經本監認證後,視同完成前項基礎訓練。 (三) 本監定期辦理特殊訓練,並召開教誨志工及管教人員研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