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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延聘教誨志工參與收容人志願服務計畫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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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育訓練:
 (一) 教誨志工須接受志願服務法規定之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於完成前
      項訓練後,由本監造冊呈報法務部核發志願服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
      冊。
 (二) 曾於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完成基礎訓練者
      ,經本監認證後,視同完成前項基礎訓練。
 (三) 本監定期辦理特殊訓練,並召開教誨志工及管教人員研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