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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資通安全危機通報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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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危機通報作業執行程序:
一、各科室於發現資通安全事件時,應向本監之「資通安全執行小組」反
    應,並由執行小組瞭解狀況並確認後,立即 (最遲不得超過一小時) 
    由通報負責人填具「法務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單」 (如附件
    一) ,以上網 (http:/www.ncert.nat.gov.tw) 、傳真 (02-2314556
    4、02-23144717) 、電話 (02-23823729、02-23823731、0919996677
    、0919996688) 、或電子郵件 (ncert@dgbas.gov.tw) 等方式傳送至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通報應變組 (以下簡稱通報應變組) ,並隨
    即 (最遲不得超過二小時) 以傳真 (02-23123153、02-23754037) 、
    電話 (02-23167445、02-23167416、02-23167405)  、或電子郵件 (
    tshuang@mail.moj.gov.tw 或 lwte@mail.moj.gov.tw)  方式通知法
    務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
二、若「資通安全執行小組」發現疑似資通安全事件,但無法確認是否屬
    資通安全事件時,可填具「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協助研判
    申請單」 (如附件一,勾選欄位不同) ,以傳真 (02-23123153、02-
    23754037) 、電話 (02-23167445、02-23167416、02-23167405)  、
    或電子郵件 (tshuang@mail.moj.gov.tw 或 lwte@mail.moj.gov.tw)
    方式,請求法務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協助研判,待確認結果再據
    以執行通報程序。
三、如遇資通安全事件,危及人員生命或設備遭到破壞等涉及民、刑事案
    件時,應填具「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危害案件移送單」 (
    附件三) 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應即時通報檢調單位請求處理。如引發
    重大災害時,應向災害防救體系提報,請求支援處理。
四、如發生災損,有關通報單之災害損失評估內容包括如下:作業影響情
    況、設備或系統損害情況、作業延誤情況、資料受損項目、估算資通
    訊系統作業及資料回復所需時間、備援中心設備及人員支援狀況等。
五、本監所發生資安事件處理完畢,系統恢復正常運作時,執行小組之通
    報負責人亦透過「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解除通報單」 (如
    附件一,勾選欄位不同) ,以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方式或上網將處
    理情形通報至危機通報分組解除事件列管,並以傳真 (02-23123153
    、02-23754037)  、電話 (02-23167445、02-23167416、02-2316740
    5)  、或電子郵件 (tshuang@mail.moj.gov.tw 或 lwte@mail.moj.g
    ov.tw ) 方式覆知法務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
六、本監資通安全事件危機通報流程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