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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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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所指定協議期日前,應先據請求書調查其請求有無理由。如認非賠
    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或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者,得不經
    協議,於收受前項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
    並通知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