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本所指定協議期日前,應先據請求書調查其請求有無理由。如認非賠 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或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者,得不經 協議,於收受前項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 並通知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