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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收容人罹急性傷病戒護外醫、陳報保外醫治處理程序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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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收容人經緊急戒護外醫,如因病況嚴重需戒護住院時,衛生科暨戒護
    科應注意事項:
    1 戒護主管應立即通知中央台,由中央台向戒護科長往上層次報告。
    2 中央台應即向工場查明該員最近親屬連絡人,先以電話 (錄音) 通
      知,並向家屬說明病發情況,再由衛生科行文告知,出院時衛生科
      亦應通知家屬到院繳納醫療費用。
    3 衛生科應向醫療院所取得該員之醫療相關必要證明,以便報部備查
      。
    4 戒護科通知場舍主管前往醫院關心。
    5 時常派員前往醫院督勤暨瞭解病況。 (日間:由衛生科人員,中央
      台主任、科員輪流;夜間暨例假日:由當值備勤人員、中央台主任
      、科員、督勤官等不定時查察,並由戒護科造冊以便查核人員簽名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