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署對於所屬各檢察機關執行逮捕通緝犯績優法警,得按下列標準予
以獎勵:
(一)每人每半年捕獲通緝犯三人以上者,記功一次,捕獲五人以上者,
除記功一次或二次外,並按其成績計算名次。酌予核發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八萬元以下之獎品。事務較簡之機關,其緝獲人犯雖未滿五
人,仍得比照第四點第一款第七目之規定,酌予核發新臺幣五千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獎品。但二人以上編組執行逮捕者,按比例
折算捕獲人數。
(二)監督法警執行逮捕通緝犯績優機關法警長、其總成績在前三名者,
發給獎牌並酌予核發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獎品。
(三)監督法警執行逮捕通緝犯績優檢察署,其總成績在前三名者,發給
獎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