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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執行勤務獎懲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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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對於所屬各檢察機關執行逮捕通緝犯績優法警,得按下列標準予
    以獎勵:
(一)每人每半年捕獲通緝犯三人以上者,記功一次,捕獲五人以上者,
      除記功一次或二次外,並按其成績計算名次。酌予核發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八萬元以下之獎品。事務較簡之機關,其緝獲人犯雖未滿五
      人,仍得比照第四點第一款第七目之規定,酌予核發新臺幣五千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獎品。但二人以上編組執行逮捕者,按比例
      折算捕獲人數。
(二)監督法警執行逮捕通緝犯績優機關法警長、其總成績在前三名者,
      發給獎牌並酌予核發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獎品。
(三)監督法警執行逮捕通緝犯績優檢察署,其總成績在前三名者,發給
      獎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