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如案件經偵查終結,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而提起公訴時,應注意引用正
確之所犯法條;倘發現另犯他罪,並應一併予以追訴,尤應注意擅自
重製他人著作,連同著作上依出版法所載著作人、出版人、發行人、
印制者等,一併加以重製販賣者,除犯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罪外,另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同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
,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最高法院四
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二四號判例參照) 。又如係以犯著作權法第三十八
條或第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並應注意引用同法第四十條常業犯之
規定。此外,在起訴書內或檢察官蒞庭執行執務時,應為具體求刑之
表示,對於犯罪情狀嚴重者,並應請求法院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