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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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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之刑,包括宣告刑及裁定刑,但以犯竊盜罪及與竊
    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罪所科之刑為限,不包括犯其他罪名所科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