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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3 月 04 日
6
六  本局指定協議期日前,相關單位應先據請求書調查其請求有無理由。
    如認本局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或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
    滅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受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
    拒絕之,並通知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