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買入或賣出之物,為其占有時,適用寄託之規定 。 前項占有之物,除委託人另有指示外,行紀人不負付保險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