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 54 條
機密器材委託廠商研究設計或生產時,對承辦廠商及有關人員,應施以忠
誠調查,並簽訂保密合約,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派員監督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