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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第 52 條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檢察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
主管以上人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