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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
5
五、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
    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機關,其首長應指定專責登錄
    人員;機關首長延不指定者,由上級機關指定。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請託關說者,應
    向指定其代表行使職務之機關政風機構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