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2.15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訂定,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五、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或多房間職務宿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所員工合於申請宿舍資格者得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及其他需 填具之文件(附表一至附表五),送總務科審核轉陳。宿舍之核借 ,由總務科依據借用宿舍申請單送件時間決定借用順序;同時送件 者,以抽籤方式決定,簽報管理機關首長核准後作為借用宿舍之依 據。 (二)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並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無自有房屋者, 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三)宿舍借用人,因職級、年資、眷口變動等原因申請調整宿舍時,應 重行依照規定辦理借用手續。 (四)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因配偶死亡、離異,或另無其他扶養親屬 隨居任所者,應返還原借用宿舍並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 各種類宿舍如有餘屋或其他特定用途時,得由總務科視實際狀況簽陳 機關首長核准做適度之調整。 總務科應依規定每月扣收宿舍借用人薪俸專業加給中之房租津貼及宿 舍管理費,其計算自宿舍借用之日起至返還點交之日止,未足月者按 日依比例扣收(附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