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條及第 21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地方檢察署應設進用審查委員會,辦理檢察官助理招考、遴選或進用。 進用審查委員會至少三人,其召集人及成員由檢察長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