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第 5 條
地方檢察署應設進用審查委員會,辦理檢察官助理招考、遴選或進用。
進用審查委員會至少三人,其召集人及成員由檢察長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