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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委託代保管扣押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5
五、檢察官諭知扣押物責付第三人保管時,移送機關需將代保管單經檢察
    官核批,由贓物庫於「扣押物品清單」上編列「委保」字號登帳後,
    一份贓物庫留存、一份移送機關留存、一份送承辦股附卷,書記官並
    應於卷面註記「本案有扣押物責付保管」。
    檢察官諭知扣押物責付移送機關或第三人保管時,承辦股書記官應製
    作「本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一式二份、彩色照片一式二份、代保管
    單(含代保管須知甲聯,附件一)一式二份,由贓物庫於「扣押物品
    清單」上編列「委保」字號登帳後,一份贓物庫留存、一份交付承辦
    股附卷,書記官並應於卷面註記「本案有扣押物責付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