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檢舉人所檢舉案件符合前點應給與一般獎金,若有下列各款情形,得
分別加發特別獎金。但非因檢舉人提供具體事證而查獲者,不加發特
別獎金:
(一)查獲共犯逾四十人部分,每增加十人,加發特別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最高加發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查獲選舉賭注金額逾五百萬元部分,每增加新臺幣五百萬元,加發
特別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最高加發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扣押選舉賭資金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部分,每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
,加發特別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最高加發新臺幣三百萬元。
檢舉人所請領一般獎金及特別獎金合計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
限。一般獎金及特別獎金合計未逾新臺幣五萬元者,給與新臺幣五萬
元檢舉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