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會議提供資料 (一)包括受處分人判決書、病情、治療情形、輔導狀況、用藥情形、工 作能力評估、有無身心障礙證明、家庭狀況及其他必要之資料等。 (二)各與會機關(構)、團體依權責提出受處分人之復歸社會轉銜建議 或協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