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刑人個人內務擺放規定如下:
(一)開封前將個人床墊攤平於床墊上(靠於床頭櫃側),床上僅可擺放
折疊整齊之被子(涼被、厚棉被)及枕頭(置放於被子上方),其
餘物品不得擺放。
(二)個人床位周邊不得任意吊掛私人物品(例如:口罩、帽子、識別證
、毛巾等)。
(三)床鋪底下僅能放置個人置物箱三個及臉盆二個(臉盆上下覆蓋、須
寫刑號,號碼向外),臉盆放置於置物箱前方,臉盆盆緣與床沿切
齊。拖鞋置放於臉盆上方,鞋尖朝向中央走道。其他物品(杯子、
飲料等)不得擺放。
(四)受刑人於寢室休息或就寢時,球鞋及拖鞋須沿地板金屬線擺放整齊
,鞋尖朝中央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