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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5 條
看守所應設調查小組,由輔導、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業務人員組成
。由主管輔導業務科長或經看守所長官指定之主管人員擔任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