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洽公民眾停車位使用對象、開放時間如下: (一)對象:至本分署洽公、訪客、送貨及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之車輛停 放。 (二)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 8:30 至下午 5:30。每車停放時間以 2 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