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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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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署檔案應用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