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監(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一)凡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在軍公教機關服務之一方巳由其 服機關配住眷舍者。 (二)曾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住宅,不論巳否辦妥貸款手續或巳否清償者 。 (三)宿舍借用人休職、調職、退休、留職停薪或因案停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