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檢察官,以個別研究方式為原則。但二人以上得以 共同研究方式進行。 前項研究方式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個別研究:由各機關將前條研究題綱或個案資料函送各停止辦理案件 從事研究檢察官研究,或由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檢察官就有關檢察 或司法行政業務自行擬訂研究題綱,並經服務機關核定後實施研究。 二、共同研究:由有意願參加共同研究之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檢察官, 報經各該服務機關同意後實施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