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檢舉貪瀆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監政風單位於簽報 典獄長並陳 報法務部政風司核備後存參: (一)未具姓名、住址或電話,且無具體內容者。 (二)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或電話屬偽冒、虛報或不實,且無具體內容 者。 (三)具名檢舉,但內容空乏或荒誕不經,經通知檢舉人提供具體資料, 而未能提出者。 (四)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檢舉,且無 新事證者。 (五)非本監主管事項,接獲檢舉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主管機關檢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