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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檢舉貪瀆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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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檢舉貪瀆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監政風單位於簽報  典獄長並陳
    報法務部政風司核備後存參:
(一)未具姓名、住址或電話,且無具體內容者。
(二)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或電話屬偽冒、虛報或不實,且無具體內容
      者。
(三)具名檢舉,但內容空乏或荒誕不經,經通知檢舉人提供具體資料,
      而未能提出者。
(四)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檢舉,且無
      新事證者。
(五)非本監主管事項,接獲檢舉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主管機關檢舉者
      。